Smit & Van Wyk Patents, Trademarks & Copyright

非洲版权

版权许可、保护和执法

作品自创作之日其即享有版权保护。 根据《伯尔尼公约》,如果版权在一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受到保护,那么版权所有者在其他成员国也将受到保护。《伯尔尼公约》对受保护作品的定义包括文学和美术作品。根据南非1978年底98号《版权法》,著作权作品的定义是: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制品、广播、载有节目的信号、出版版式和计算机程序。虽然版权所有者不必采取任何措施保护其版权,但我们建议客户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版权存在于适当的实体中。我们也可以帮助客户完成版权转让手续,以合同的方式约定版权的使用方式以及维权等商业方面的事宜。

虽然有些非洲国家也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但在它们在本国立法中采纳《伯尔尼公约》原则的方式可能因不同的国家而略有不同。我们可以通过值得信赖的非洲当地法律合作伙伴帮助客户处理版权问题。

下列非洲国家遵守《伯尔尼公约》:

阿尔及利亚
贝宁
博茨瓦纳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佛得角
中非共和国
乍得
科摩罗
刚果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吉布提
埃及
赤道几内亚
斯威士兰
加蓬
冈比亚
加纳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肯尼亚
莱索托
莱索托
利比里亚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岛
马拉维
马里
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卢旺达
塞内加尔
南非
苏丹
多哥
突尼斯
赞比亚
津巴布韦
Africa | Intellectual Property

非洲地区

Smit & Van Wyk 在所有保护知识产权的非洲国家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我们可以提供每个非洲国家专利申请要求的信息,也可以提供各种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的信息,如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和马德里议定书。我们拥有值得信赖和知识广泛的代理网络,为我们的每位客户在非洲的知识产权需求提供尽可能的最佳解决方案。